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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划主要文件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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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09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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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》
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制定发布了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》,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1.适用范围:城市规划区编制地下空间规划,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利用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。
2.熟悉: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及规划编制原则,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及审批。
2.开发利用的原则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、综合开发、合理利用、依法管理的原则,坚持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、环境效益相结合,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。
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》
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了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》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1.适用范围:城市、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。
停车场的设计方案(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)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,方可办理施工手续;停车场竣工后,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。
《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》
4.4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
4.4.1 熟悉下列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:
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
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了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,于199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a.城市用地分类:10大类,46中类,73小类。其中十大类用地为:居住用地(R)、公共设施用地(C)、工业用地(M)、仓储用地(W)、对外交通用地(T)、道路广场用地(S)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(U)、绿地(G)、特殊用地(D)、水域和其他用地(E)。
b.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及建设用地标准:I级城市60.1~75.0㎡/人;Ⅱ级城市75.1~90.0㎡/人;Ⅲ级城市90.1~105.0㎡/人;Ⅳ级城市105.1~120.0㎡/人。
4.城市用地计算原则。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,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(hm2),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/10000或1/5000比例尺的图纸,分区规划应采用1/5000或1/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,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。每块地只计算一次,不得重复计算。
7.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。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,居住、工业、道路广场、绿地4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作了规定,分别为:居住用地18.0~28.0m2/人(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.0m2/人),工业用地10.0~25.0m2/人(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、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.0m2/人),道路广场用地7.0~15.0m2/人,绿地≥9.0m2(其中公共绿地≥7.0m2/人,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.0m2/人)。
8.规划建设用地结构。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,居住、工业、道路广场和绿地4大类用地所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,应符合以下规定:居住用地20%~32%、工业用地15%~25%(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,其比例不宜超过30%)、道路广场用地8%~15%、绿地8%~15%(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%)。
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%~75%。
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
2.规划设计要求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、小区、组团3级。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:居住区(10000~16000户,30000~50000人)、小区(3000~5000户,10000~15000人),组团(300~1000户,1000~3000人);
3.用地、建筑与规划布局。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:住宅用地(R01)、公建用地(R02)、道路用地(R03)、公共绿地(R04)等四类,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%~60%、15%~25%、10%~18%、7.5%~15%。居住区的规划布局,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、路网结构、公建与住宅布局、群体组合、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,构成一个完善的、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。
城市居住生活区中住宅用地,公建用地、道路用地与公共绿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为下表:
|
用地构成
|
居住区(%)
|
小区(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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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团(%)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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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用地
|
45~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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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~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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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~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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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建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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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~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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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~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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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~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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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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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~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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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~13
|
5~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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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绿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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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5~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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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~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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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~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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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区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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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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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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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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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住宅。住宅间距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,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,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。住宅侧面间距,条式住宅,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,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;
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,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,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。
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,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%、22%,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.90万m2/hm2、3.5万m2/hm2。
6.绿地。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,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:组团不少于0.5m2/人,小区(含组团)不少于1m2/人,居住区(含小区与组团)不少于1.5m2/人,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、灵活使用,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,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%。
7.道路。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;小区路路面宽6~9m,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,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,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;组团路路面宽度3~5m,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,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,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;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.5m。
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;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,应设不小于4m×4m的消防车通道。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,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.5m,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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